華為維權案宣判 三星賠8000萬元

時間:2017-04-06

來源:網絡轉載

導語:泉州中院受理的華為公司維權案一審宣判——三星(中國)投資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“三星公司”)等三被告構成對華為終端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“華為公司”)的專利侵權,需共同賠償8000萬元。

泉州中院受理的華為公司維權案一審宣判——三星(中國)投資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“三星公司”)等三被告構成對華為終端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“華為公司”)的專利侵權,需共同賠償8000萬元。記者了解到,這是泉州中院民三庭成立以來受理的標的額最大的案件,也是華為公司在全國系列維權案中第一個宣判的案件。

被控侵權的幾款三星產品被控侵權的幾款三星產品

華為發(fā)現專利權被侵犯,狀告五公司

數據顯示,在手機市場上,華為、蘋果、三星呈三足鼎立之勢。這回,華為公司起訴的對象還有惠州三星電子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“惠州三星”)、天津三星通信技術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“天津三星”)、福建省某電訊公司(以下簡稱“電訊公司”)及泉州某電器公司(以下簡稱“電器公司”)。

華為公司稱,2010年年初,公司就“一種可應用于終端組件顯示的處理方法和用戶設備”的技術方案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發(fā)明專利申請。經實質審查,該申請于2011年6月5日被授予發(fā)明專利權,專利號為ZL201010104157.0。該專利目前合法有效,受法律保護。華為公司表示,該發(fā)明專利共有16項權利要求,涉及此案的有8項權利要求。

據悉,華為公司為世界通訊設備巨頭華為技術有限公司的關聯(lián)公司,三星投資公司亦是世界通訊設備巨頭。

在起訴前,華為公司進行了大量取證。該公司的代理人在電器公司購買了惠州三星生產的型號為SM—G9300(蓋樂世S7)、型號為SM—G9350(蓋樂世S7edge)等3款產品。此外,還在電訊公司購買了天津三星生產的型號為SM—J5008(蓋樂世J5)的三星產品。同時,華為公司的代理人發(fā)現三星投資公司在中國三星電子官網上展示了包括SM—G9300等在內的一系列產品,并提供了相關購買鏈接和渠道。

華為公司稱,經過分析,該公司發(fā)現三星的這些手機的技術特征與201010104157.0號發(fā)明專利權中的權利要求(合計8項)的所有技術特征一一對應。經過進一步深入調查分析,華為公司認為5被告共有20多款產品(手機和平板電腦)涉嫌侵權。

華為公司認為,惠州三星、天津三星未經許可,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大量制作、使用、銷售、許諾銷售被控侵權產品;三星投資公司、電訊公司、電器公司以生產經營為目的銷售、許諾銷售被控侵權產品,這些行為均侵犯了華為公司對涉案專利享有的發(fā)明專利權。

為此,華為公司要求五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,并要求惠州三星、天津三星和三星投資公司連帶賠償8000萬元,此外還要求惠州三星、天津三星、三星投資公司連帶承擔華為公司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50萬元。

這起案件的證據材料裝滿了幾大紙皮箱,壘起來有數米高。這起案件的證據材料裝滿了幾大紙皮箱,壘起來有數米高。

三星不存在侵權,索賠8000萬元無依據

據悉,面對巨額索賠,惠州三星、天津三星和三星投資公司非常重視,均從北京聘請了律師前來應訴。

惠州三星辯稱,華為公司沒有提供證據證明惠州三星、天津三星、三星投資公司存在共同侵權,尤其是沒有提供證據證明惠州三星、天津三星公司構成侵權,且惠州三星也沒有實施華為公司所指控的侵權行為。

天津三星則認為,華為公司的訴訟請求不明確,且不成立,天津三星與惠州三星不構成共同侵權?!霸鎸⒉煌N類的產品,即將手機與平板電腦放于一個訴中提出是不合理的,因為這是完全不同的訴訟標的物?!?/p>

三星投資公司表示,同意惠州三星和天津三星的意見。此外,三星投資公司還表示,華為公司要求賠償8000萬元是沒有任何依據的。

電訊公司則未到庭應訴。電器公司則表示,是否構成侵權行為,最終以法院裁判為準,即使構成侵權,由于電器公司并非該產品的生產制造方,且有合法的進貨來源,自己無需承擔侵權后果。

一審三公司銷售侵權產品超過3000萬臺

被告到底是否存在侵權行為?若有,如何確定賠償數額?這些成了庭審的焦點。

“雙方都向法院提供了大量的證據,原告要證明被告侵權,而被告要證明自己沒侵權?!苯涋k的張法官介紹,這些證據材料若壘起來,有數米高。因為案情復雜,證據材料多,光開庭的天數合計就有10多天,“這是我作為法官10多年來開庭天數最多的一個案件”。

在雙方充分舉證的基礎上,經過詳細的庭審,近日,該案有了一審結果。

法院認為,涉案專利是智能移動終端用戶圖形操作界面的框架性核心專利,通過該專利的應用,解決了如何使用戶簡便地在多個分頻范圍內移動,擺放特定APP圖標的問題;此外,該專利的應用,大大提高了系統(tǒng)界面操作的成功率和準確性。然而,惠州三星、天津三星、三星投資公司等三被告作為位居全球移動終端前三甲的制造商,在制造、銷售的眾多型號的智能手機和平板電腦中,均使用了涉案專利的技術方案,可見該專利的市場認可程度極高。因此,涉案專利具有極高的創(chuàng)造力,對實現移動終端的智能化操作貢獻巨大。

那么如何確定賠償數額?華為終端公司提供的第三方數據顯示,從2014年第三季度到2016年第三季度,涉案手機和平板電腦合計銷售了39237504臺,銷售金額超過151億美元。即便惠州三星、天津三星、三星投資公司所言,有幾款產品不侵權,那么扣除這部分數據,涉案的侵權產品銷量仍達到31422259臺,銷售金額超過127億美元。據悉,在案件審理過程中,法院多次要求惠州三星等三被告提供相應的銷售數據及利潤率,但它們均延遲或者拒絕提供,因此得承擔舉證證明責任的不利后果。

據此,近日中院一審判決惠州三星、天津三星、三星投資公司應立即停止對華為公司享有的涉案發(fā)明專利權的侵害;電訊公司和電器公司也得立即停止相關侵權行為;惠州三星、天津三星、三星投資公司應連帶賠償華為公司經濟損失8000萬元,并支付華為公司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50萬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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